進入內容區塊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清新風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新視窗】 字級設定:
局長與民有約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09年10月07日修訂
一、 目的: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並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以推動法制行政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 受理方式:
  (一) 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同一案件會見之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限。每案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惟遇時效急迫或陳情案件極須解決者,得經局長(或其代理人)核准酌予增加。
  (二) 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所陳情事項或問題如非屬本局權責,將轉請權管機關處理。
  (三) 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得優先預約會見。
三、 受理登記處理:
  (一) 案件由秘書室以登錄人民陳情案類別登錄公文管理系統,並分文權責單位辦理。
  (二) 權責單位收文後應即時查處,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送局長會見時參考;陳情內容如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由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權責單位為主辦,並負責統整協辦單位之意見後,回復陳情人。
  (三) 查處結果如屬不予受理情事,主辦單位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相關機關。
四、 不受理原則:
  民眾對本局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欲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附表申請表),但有下列事項者,得不予受理: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本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四)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五)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六)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五、 約見時間:
    依收件情形即時安排會見時間。會見時間若局長因重要公務無法會見,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或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六、 約見地點:
    本局會議室(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情況特殊得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但應事先通知陳情人。
七、 約見通知:
    主辦單位應於會見日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函送通知書(附件),或至遲於會見三個工作日前,以電話通知陳情人會見之時間、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陳請人因故無法到場,得申請改期,但以一次為限。
八、 約見預備:
    局長得視案件內容親自或指派專人代為會見,由權責單位主管及承辦人陪同,並製作簽到表及會議紀錄。
九、 約見期間:
    陳情人如有吸毒、酗酒、破壞滋事等危害本局及局長(或其代理人)安全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會談,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十、 約見後案件處理:
    局長與民有約之裁指示事項,若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各權責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並於會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具體辦理情形交由主辦單位彙整。主辦單位應於七個工作日內,答復陳情人。如有非屬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申請表下載
瀏覽人次:6522 人 更新日期:2023-01-13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