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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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07日修訂 |
一、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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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局長與民眾直接面對面溝通機制,以瞭解民眾需求,並有效協助處理問題,具體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 |
二、 |
受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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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同一案件會見之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限。每案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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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所陳情事項或問題如非屬本局權責,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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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八十五歲以上年長者,得優先預約會見。 |
三、 |
受理登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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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案件登錄人民陳情案類別,並納入新北市政府案件管理系統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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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權責單位收文後應即時查處,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送局長會見時參考;陳情內容如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由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權責單位為主辦,並負責統整協辦單位之意見後,回復陳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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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查處結果如屬不予受理情事,主辦單位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
四、 |
不受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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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本局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訴求內容與本身有切身關係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附表申請表)。但有下列事項之ㄧ者,不予受理,經事後發現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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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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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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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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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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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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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
五、 |
約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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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件情形即時安排會見時間。會見時間若局長因重要公務無法會見,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或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
六、 |
約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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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會議室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
七、 |
約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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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應於會見日五個工作日前,通知陳情人會見之時間、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約見時間1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則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但以1次為限。 |
八、 |
約見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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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得視案件內容親自或指派專人代為會見,由權責單位主管及承辦人陪同,並製作簽到表及會議紀錄。 |
九、 |
約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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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如有吸毒、酗酒、破壞滋事等危及人身安全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會談,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
十、 |
約見後案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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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與民有約之裁指示事項,若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各權責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並於會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具體辦理情形交由主辦單位彙整。主辦單位應於七個工作日內,答復陳情人。如有非屬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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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