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賠目的
國家賠償法制訂之目的,旨在確保人民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此即憲法第24條承認國家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實踐。
二、申請方式
檢附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如報案資料、事故現場照片、門診收費單據、物品損壞估價清單等),掛號郵寄或親至賠償義務機關臨櫃辦理。
國家賠償法制訂之目的,旨在確保人民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此即憲法第24條承認國家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實踐。
二、申請方式
檢附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如報案資料、事故現場照片、門診收費單據、物品損壞估價清單等),掛號郵寄或親至賠償義務機關臨櫃辦理。
(一) | 公務員公權力行使部分: | |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此係規範因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有以下6點: | ||
1. |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 |
2. | 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
3. | 須行為係屬不法。 | |
4. | 須行為人(即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過失。 | |
5. | 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 |
6. | 人民所受之損害與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
(二) |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 | |
另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此係規範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有以下4點: | ||
1. | 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 |
2. | 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
3. | 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 |
4. | 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有以下5種情形: | |
(一) | 公務員所屬機關,即侵權行為公務員直接隸屬之機關,該機關必須依法組織,有對外行文獨立表示意思之權限,且有獨立預算者,始得為國賠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
(二) | 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設置與管理機關不同時,應就損害係由何種原因所發生而定賠償義務機關 |
(三) | 承受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公務員所屬機關如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四) | 賠償義務機關不能確定或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超逾1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五) | 上級機關不明時,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