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督導、考核本市各區公所調解行政業務: |
|
依據「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業務實施要點」規定,本府應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會同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實地辦理區調解業務績效考評。考評標準依據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所訂評分標準辦理。 |
|
本市依據各區人數分下列4級評比,各級按所得成績分數依序排列名次,第一級至第三級各取3名,第四級取2名: |
|
(一) |
第一級:人口數二十五萬人以上之區。 |
|
(二) |
第二級:人口數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五萬人之區。 |
|
(三) |
第三級:人口數二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之區。 |
|
(四) |
第四級:人口數未滿二萬人之區。 |
二、 |
舉辦績優調解單位及人員表揚會: |
|
本府為激勵本市各區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區調解功能,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請各區公所分別依查明各項獎勵資料(獨任調解、協同調解、轉介調解、服務年資),造具各項獎勵名冊,報請本府審查後,經本府核定市長獎之績優調解人員與前項評比績優團體,由本府另訂適當時機公開頒獎,透過傳播大眾媒體社會,彰顯調解之效能。 |
三、 |
舉辦調解實務講習: |
|
為強化調解委員、秘書及工作同仁之法律專業知識及調解服務品質,提升調解紓解訟源之成效,本府於每年針對調解秘書及工作同仁辦理調解行政人員業務研習,並針對調解委員舉辦5場調解實務分區研習會,會中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教授、資深調解委員及秘書等專精人員擔任講師,透過當面提問請益交流及經驗分享傳承之方式,精進調解服務之能量。 |
瀏覽人次:5472 人
更新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