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進行第1次申訴。消費者依第1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進行第2次申訴。第2次申訴,將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依規定召開協商會議,邀集消費者與業者至本府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案,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依第2次申訴仍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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