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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採現場受理及網路線上預約,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請逕至本府行政大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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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一、審議本市自治法規: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之規定,直轄市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訂)定自治法規,故為使各機關自治法規提案之立法程序有所依循,並提升立法技術,本局於「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明定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本府法規委員會審議後,始得提請市政會議審議,以作為本局審議各機關自治法規案之依循,俾利各機關推展各項業務。
二、辦理行政規則諮詢: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得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行政規則。故為落實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本局於「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明定行政規則之類型(事務性、解釋性及裁量性等)及作業方式,俾利各機關有明確之作業標準。
三、提供法令疑義意見:
  本府各機關辦理案件或執行業務時,經常發生法規適用疑義或發現法規有窒礙難行之處,故為提升行政效能,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本局特訂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規疑義案件會辦及諮詢作業規定」,使本府各機關於執行業務適用法規發生疑義,或執行業務發現法規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均得簽擬疑義爭點及實務處理意見,會辦本局就法律疑義表示相關意見。
四、舉辦法規研討訓練:
  為使本府各機關(含各區公所)業務承辦或主管人員,能熟稔法規、法制實務,本局每年(或與其他直轄市共同舉辦)舉辦各項法規研討訓練,範圍涵蓋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權及行政規則研訂要領等課程,使本府各機關相關人員能熟諳行政程序、作成適法裁罰處分、辦理行政執行及通曉立法技術,以落實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及推動地方立法等工作。


 
瀏覽人次:7051 人 更新日期: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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