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成員組成: |
(一)召集人 : 由局長(或副局長)擔任。 (二)成員 : 包括各科室主管、性別聯絡人及外聘民間委員2至3人,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 40%,其中外聘民間委員至少1位為現任本府性平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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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小組任務: |
(一)協助訂定該機關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二)協助增修性別統計指標。 (三)檢視性別影響評估執行事宜。 (四)推動性別預算執行事宜。 (五)協助研發與該機關核心業務相關具性別平等意識有關之教材或案例。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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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議舉行: |
依據本府性平會會議時程,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皆因故無法出席,得由召集人指定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成員一人代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