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各鄉、鎮、市、區應設調解委員會,自99年12月25日升格後,本府遂著手本市各區第1屆調解委員遴選、聘任作業期程,由區長遴選區域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報請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者,由各區公所聘任之,任期自100年6月1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任期4年,共聘任402人。
為使調解委員遴選作業符合公平、公開與客觀公正原則,遂將調解委員遴選作業予以法制化,本府於101年9月5日北府法購字第1012462002號函訂定「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並同日發布生效。本市各區第4屆調解委員遴選、聘任作業期程即依據前揭要點辦理,由各區組成調解委員遴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並針對符合資格者,進行書面及面談評定,報本府同意後送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者,由各區公所聘任之,任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任期4年,共聘任410人。
為使調解委員遴選作業符合公平、公開與客觀公正原則,遂將調解委員遴選作業予以法制化,本府於101年9月5日北府法購字第1012462002號函訂定「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並同日發布生效。本市各區第4屆調解委員遴選、聘任作業期程即依據前揭要點辦理,由各區組成調解委員遴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並針對符合資格者,進行書面及面談評定,報本府同意後送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者,由各區公所聘任之,任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任期4年,共聘任4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