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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聲請調解時,需要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7-12-25
  • 類別:調解
  • 內容:

    是的。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由於嗣後需將相關資料報送法院審核,依法聲請人應檢附證據資料確認其相關事實及權利內容。例如:交通事件,應檢附交通事故聯單、行照、駕照資料;建物或土地糾紛事件,應檢附建物謄本或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權狀、地籍圖資料;租賃事件,應檢附租賃契約建物土地權狀資料;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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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85 人 更新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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