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採現場受理及網路線上預約,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請逕至本府行政大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清新風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新視窗】 字級設定:
112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
  112年度直轄市法制機關共同舉辦之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業於本年8月4日 (星期五)假國父紀念館舉辦。本次會議主要籌辦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由各直轄市政府法制機關協力完成。
  本次研討會第一場「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爭訟-兼評憲法法庭111年度第6號判決與自治條例的可能空間」,係由銘傳大學張志偉助理教授擔任報告人、台灣大學政治系黃錦堂教授、東吳大學宮文祥副教授及林光彥律師擔任與談人,並由本局吳局長宗憲擔任主持人。本則憲法判決對自治權應如何保障具有重要憲法意義,主要的爭議在於,中央如已明定安全容許量標準時,地方有無立法明定禁止販售或流通之可能。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爭議時,問題之思考究應先從該事務是否屬於「地方事務」出發,抑或依照本則憲法判決所持之「中央立法權」出發,此審查的順序為重要憲法問題。報告人亦從比較法的觀點,說明日本自2000年以來,學界與實務界均已承認地方以自治條例提高管制標準,進行更嚴格管制的「上乘條款理論」與「橫出條例理論」,此應可作為我國處理地方自治問題之借鏡。
  本次研討會之其他研討議題,亦非常具有時事性,如「經社文公約第11 條適當住房權與公共工程開闢安置作為之探討—兼評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判決,報告人輔仁大學張陳弘助理教授,從土地徵收條例及經社文公約規定之適當住房權保障出發,就行政機關為開闢公共工程時,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價後或者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時,對於該土地及其上建物之使用人、占有人及所有權人,應如何提出安置方案。土地徵收條例第34之1條規定將安置計畫之對象,限縮在有「經濟困頓之建築改良物之所有人」,恐與經社文公約第11條保障之適當住房權之意旨有所未合。類如新北市中和秀朗橋北側區段徵收安置計畫,就將安置對象擴及於「事實居住於被徵收建物之人」,似較符合經社文規定之適當住房權保障。另「地方自治下『住民』資格的認定」,報告人中興大學紀和均助理教授,從直轄市自治的概念出發,爬梳自治法制之發展,並就人口數認定一事,提出應加入實際居住標準之建議,以避免日常生活的住民數與設籍人口數不相符之落差。另就人口管理,報告人建議中央戶政機關應主動設置網路平台,做為願意維持設籍者得主動申請維持戶籍之管道,以免因法令規定,造成民眾因被動的被遷出戶籍,進而影響其各項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各該場次之報告、與談及綜合座談,對各該議題之深刻分析、精闢論述,相關學者、專家深入之探討,讓與會的人員能就相關議題獲得深入的了解,進而得應用於相關行政實務上。
112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_全體合影 112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_合影
112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_局長致詞 112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_現場觀眾

 
更新日期:2023-08-25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