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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
一、 法制教育推展時期:民國(以下同)77年至87年
  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之沿革肇始於50年,當時依據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核定之「臺北縣政府組織規程」,於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室下新增法制股,掌理法制業務。嗣後,省府為因應工商發展,社會型態快速變遷及人民對政府服務的需求,於77年5月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並於同年據以修正組織規程,增設法制室,下設二股掌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等事項,以因應人民法治意識抬頭。本階段法制室歷經劉鳳岐及謝美惠等2位主任,其重要業務係辦理法規逐級講解及本縣各鄉(鎮、市)法制業務訪視,以督導、考核及教育本府各單位與各鄉(鎮、市)公所承辦同仁提升法律專業能力,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二、 自治法規再造時期:87年至89年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自87年12月21日施行後,省府組織功能大幅精簡;接著,「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地方自治團體自此取得廣闊的地方立法權。這段期間,法制室在劉文仕主任的帶領下,面對本府法制工程的最大挑戰,包括龐雜省法規的銜接及自治立法權的創新。其中最大的成果,係一方面協助本府各單位通盤檢討精省作業程序,依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完成省法規的銜接與轉換。一方面則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權,尤其是創設性自治條例的制定,「突破」或「解除」中央法律之不當管制,以適應本縣自治需求與地方整體發展。
 
 
三、 法制業務擴展時期:89年至96年
  本時期法制室業務的重大變革,在於消費者保護業務之全面提升及採購申訴審議業務之接辦。本府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吳正中接任法制室主任後,法制業務與消費者保護業務進入一個整合與強化的全盛時期,不論是教育宣導及消費爭議申訴等工作,均展現卓越的績效。另自93年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本縣之採購申訴審議業務移撥本府(法制室)承辦,使法制室掌理業務擴大為自治法規、訴願、國家賠償、採購申訴等審議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服務等業務。本階段法制室歷經吳正中、周國代及陳坤榮等主任之努力奉獻,使法制室的專業表現甚獲縣長肯定,擴展法制室在法制幕僚、行政救濟及消費者服務的積極功能。
 
四、 組織編制改革時期:96年至99年
  按96年5月23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修正條文,明定縣人口聚居達2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該法(第34條等6條規定)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據此,本府乃全盤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立27個一級機關(局、處、委員會),包括法制室改制為法制局,並於96年8月1日公布施行。本府各機關組織規程(包括「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隨之於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局第1任局長由原法制室主任陳坤榮代理,組織編制設法規審議科、法規諮詢科、行政救濟一科、行政救濟二科、採購申訴審議科、消費者保護官室及秘書室,共5科2室。至此,本局於本縣改制準直轄市後,正式成為本府所屬之一級機關,除可發揮更多法制業務功能外,並將肩負協助各機關進行相關法制變革工程的重任。
 
 
五、 直轄市法制建構時期:99年12月25日起
  本縣自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新北市後,本局將扮演自治法規再造工程的總樞紐,一方面針對各機關業務職掌法規的檢討、整合及研議,積極予以督導與協助;一方面對於自治法規建立「為民興利除弊」的最高指導原則,並透過審議程序落實其立法目的與政策目標,重新規劃建構新北市自治法規。此外,基於新北市功能地位的重新界定,本局亦將強化行政救濟、國家賠償、採購爭議、法律扶助及消費者保護機制,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與在地服務精神,使民眾感受到改制直轄市的真正意義與實質利益。
 
瀏覽人次:8828 人 更新日期: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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