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由於嗣後需將相關資料報送法院審核,依法聲請人應檢附證據資料確認其相關事實及權利內容。例如:交通事件,應檢附交通事故聯單、行照、駕照資料;建物或土地糾紛事件,應檢附建物謄本或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或權狀、地籍圖資料;租賃事件,應檢附租賃契約及建物土地權狀資料;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