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採現場受理及網路線上預約,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請逕至本府行政大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清新風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新視窗】 字級設定:
常見問題集
聲請人在聲請調解時,需要提供相對人的地址給調解委員會嗎?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7-12-25
  • 類別:調解
  • 內容:

    是的。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聲請調解有管轄之限制,需要相對人之地址來判斷是否符合管轄。此外,同條例第26條規定,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是以調解委員會需要相對人之地址,依法寄送調解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1893 人 更新日期:2017-12-25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