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履行時,當事人可持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調解條件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