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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履行時,可以用什麼方式請求履行?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7-12-25
  • 類別:調解
  • 內容: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履行時,當事人可持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調解條件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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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148 人 更新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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