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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流程圖
  訴願人如不服本府各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在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如原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應檢卷答辯送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在訴願審議程序中,訴願人得申請閱卷、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訴願審議委員會將於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訴願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訴願流程圖
瀏覽人次:17897 人 更新日期: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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