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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據訴願法第5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2分之1。」同條第3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準此,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00024024 號函頒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於同日施行。依本設置要點第3條規定,本府訴願審議會設置委員人5至10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局長兼任。另為處理會務,依同要點第5條之規定,設執行秘書1人。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稱 姓名 現職
主任委員 蔡庭榕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委員 陳明燦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委員 劉宗德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陳立夫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
委員 張文郁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委員 劉定基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黃源銘 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
委員 蔡進良 臺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委員 羅承宗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
委員 李永裕 執業律師
委員 景玉鳳 執業律師
委員 王藹芸 執業律師
委員 董鈺琪 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教授
委員 唐美芝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副處長
委員 林泳玲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專門委員
瀏覽人次:16188 人 更新日期: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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