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訴願法第5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2分之1。」同條第3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準此,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00024024 號函頒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於同日施行。依本設置要點第3條規定,本府訴願審議會設置委員人5至10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局長兼任。另為處理會務,依同要點第5條之規定,設執行秘書1人。
職稱 | 姓名 | 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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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蔡庭榕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
委員 | 陳明燦 |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
委員 | 劉宗德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委員 | 陳立夫 |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 |
委員 | 張文郁 |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委員 | 劉定基 |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委員 | 黃源銘 | 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 |
委員 | 蔡進良 | 臺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
委員 | 羅承宗 |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 |
委員 | 李永裕 | 執業律師 |
委員 | 景玉鳳 | 執業律師 |
委員 | 王藹芸 | 執業律師 |
委員 | 董鈺琪 | 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教授 |
委員 | 唐美芝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副處長 |
委員 | 林泳玲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專門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