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56條:「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 | |
一、 |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二、 |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三、 | 原行政處分機關。 |
四、 | 訴願請求事項。 |
五、 |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六、 |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
七、 | 受理訴願之機關。 |
八、 |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
九、 | 年、月、日。 |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 |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 |
訴願書範例: | |
訴願書範例(中低收入戶) | |
訴願書範例(既成道路) | |
訴願書範例(廢棄物清理法) | |
訴願書範例(地價稅) | |
應備資料: | |
訴願書 | |
原處分書影本 | |
訴願委任書(有委任訴願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