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之「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應注意之重點事項: | |
一、 | 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 |
二、 | 當消費者欲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之長短訂之。例如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90日至179日者,在第90日通知業者解約,業者應退還已付定金之75%。 |
三、 | 另對於保證桌數訂定情形,依該範本規定,餐會期日實際用餐桌(人)數未達保證桌(人)數者,業者得以保證桌(人)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人)數支出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消費者與業者協商議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