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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應提供之消費者權益與保障
(一) 問題之發生:
    春花將女兒送往補習班參加音樂班,無論鋼琴、電子琴等,都標榜小班制,每 1 期 6 個月,收費新台幣(下同)3 萬元外,尚須購買昂貴的教材,收費並不便宜。
  沒想到女兒上課 1 個月後,發現對音樂沒有興趣,因此中途退出,不再去上課。春花要求補習班退還部分費用,卻遭到拒絕。補習班的說詞為:依其自訂的上課規則:「上課後,中途退出,補習費一概不退還」。春花認為不退費太不公平,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二) 法律之規定:
    教育部對於補習班退費定有規定標準,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即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春花如在開課未逾三分之一時申請退費,可依上開規定,要求補習班退費一半,即退還一萬五千元。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如果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補習班片面規定中途輟學,不予退費,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違反上開管理規則,應屬無效。
(三) 因應之道:
  消費者參加補習班課程,宜注意:
  1. 該補習班是否合法立案?
  2. 建管、消防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3. 課程是否符合自身需要?
  4. 宜訂立書面契約,契約中應有公平合理的退費約定;若係保證班,應將保證內容、條件詳細記載,俾免產生糾紛。
  5. 有關退費後之贈品爭議,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 11 點之規範為: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    20%),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補習班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補習班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6. 另依104年6月17日修正發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1點規定之繳費方式,包括一次全部繳納、分期繳納以及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等3種方式,補習班如建議消費者與資融公司辦理小額信用貸款以支付學費,消費者應嚴詞拒絕。
  7. 消費者購買補習課程,當發生補習班倒閉而無法上課之情形:
    (1) 如果是以信用卡付款交易(含一次繳清及分期付款),且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時,消費者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卡銀行主張列為爭議款項,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2)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尚未繳納款項者, 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則無須再行繳納。
    (2) 如係向銀行辦理貸款者,亦得依「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主張列為爭議款項,並依未獲提供服務的比例,計算借款人免支付的金額。
瀏覽人次:15945 人 更新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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