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應注意: | |
一、 | 洗衣業者於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之名稱、電話(如洗衣業者另有傳真或電子信箱並請提供)、地址、送洗衣物明細、數量、價格,並交付顧客及顧客未提示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託第三人代領衣物者,洗衣業者得請求出示身份證明,登錄存檔並請求簽收。 |
二、 | 洗衣業者應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未約定期間者,應於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及逾前項期間五日後仍未完成洗滌工作者,洗衣價應予減半。 |
三、 | 送洗衣物應記載不能返還或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
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消費者應注意: | |
一、 | 顧客未提示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者,不得取回送洗衣物。 |
二、 | 送洗衣物遺失、被竊、失火或其他原因而滅失毀損者,洗衣業者概不負責。 |
三、 |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者,洗衣業者縱有故意或過失致送洗衣物毀損滅失,亦不負責。 |
四、 | 洗衣業者賠償損害後,送洗衣物即歸洗衣業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