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採現場受理及網路線上預約,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請逕至本府行政大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 中聯大豆沙拉油案退貨
  • 愛爾麗等醫美診所消費爭議專區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清新風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新視窗】 字級設定:
新聞區
新北市政府稽查代駕服務契約,僅1間業者符合規定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24-12-11
  • 截止日期:2025-01-10
  • 類別:機關新聞
  • 內容:
    【新北巿訊】年底尾牙將近,民眾酒後找代駕的機會也隨之增加,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聯合交通局審查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之定型化契約,稽查結果發現僅有台灣智慧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55688)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
    交通部為了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的消費糾紛,已於109年6月1日公告「代客駕車服務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防止業者使用之代駕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即規定「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代駕服務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然而消保官與本府交通局詳閱3間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後,發現群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於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前取消契約時,仍須加收取消費用;並約定「乘客未核對 代駕者身分、乘客未告知車況等,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均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另外大豐交通有限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則是未記載業者基本資料、代駕服務業者對於發生事故之後的賠償應負連帶責任且未揭露保險內容,更規定「消費者若未說明車輛狀況等問題,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上述免責條款似已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之規定而無效 。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若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主張應記載之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或主張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對本次之行政調查結果,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函請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隨著年底尾牙及各類聚會活動的增加,酒後 駕車風險也隨之提升。消保官及交通局特別提醒民眾「開車不喝酒,喝酒找代駕」,在享受聚會的同時,也應注意自身與他人的交通安全,更應選擇合法經營且定型化契約條款符合規定之代駕公司,以避免權利受損。
  • 聯絡人:鄭忠育消保官
  • 聯絡單位: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118
  • 電子信箱:ap1424@ntpc.gov.tw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416 人 更新日期:2024-12-11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