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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丟了不能補發? 消保官說分明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23-06-28
  • 截止日期:2024-10-27
  • 類別:機關新聞
  • 內容:
    【新北市訊】暑假即將來臨,新北市有民眾想使用疫情前在旅展購買的住宿券,翻箱倒櫃卻遍尋不著,於是提出信用卡刷卡簽單以證明確實有購買事實,還願意向警方報案並寫下切結書以示負責,請求旅館直接讓他全家入住,或註銷他遺失的禮券並補發新禮券。不料旅館表示該禮券並非記名式,故適用「認券不認人」而拒絕配合,該民眾憤而找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投訴。消保官表示 ,業者對遺失無記名禮券的消費者,依法並無配合補發之義務,消費者應妥善保管禮券並儘速使用,以免遭受損失。
      消保官指出,一般市售禮券屬於民法第719條規定之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必須向發行人提示禮券,才能請求依禮券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此外,一般市售禮券也屬於民法第728條所稱之「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民法對此設有特殊規定,當這種票券遺失、被偷或滅失時,就 算原購買人通知店家票券遺失或被偷,店家仍應對持券的人(無論是拾獲、上網購買或竊盜者)提供服務,原購買者不得要求店家補發,也不得要求店家不提供服務給持券的人,更無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票券無效,頂多只能向撿到或偷券的人等請求返還、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記下禮券之編號,要行使上述權利有實際上困難。
      另一方面,在演唱會等現場演出藝文表演場合則有「認券 不認人」的例外規定,「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2項規定:「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此為針對藝文展演所定之特例,其他類型的票券並無類似規定。
      消保官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曾有極少數旅宿業者同意讓遺失禮券之消費者入住的案例,但該業者也將面臨該禮券持有人憑券請求入住 或請求退還禮券返還現金之風險,故多數業者不願配合,消保官也難以強求業者配合。舉例而言,曾有消費者購買相當於市價3折的飯店25格日曬券,卻於第1次使用後遺失的案例,消費者持購買證明要求補發,業者於協商時僅願提供依原價計算而補償6格之折衷方案,消保官說明相關法律規定以促進和解,卻讓不諳法律的消費者產生誤解。消保官呼籲業者於消費者不慎遺失票券時,應積極提出協助消費 者之彈性處理方案;並同時提醒消費者於購買餐券、住宿券等各類票券時,應該考量自身需要才購買、儘速使用,更應妥善保管,否則一旦遺失,依現行規定原則上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或請求補發。
  • 聯絡人:鍾佳儒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121
  • 電子信箱:ac2663@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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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65 人 更新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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