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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購物「鑑賞期」的法律內涵
  近幾年電視購物頻道越來越多,標榜一通電話即可送貨到府的貼心服務,成為許多家庭主婦的最愛,而「十天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的話術,更讓消費者難以抗拒。然而,「鑑賞期」在消保法到底是如何規定? 鑑賞期的期間該如何計算? 消費者行使解約權又有哪些限制? 消費者在消費前應該瞭解這些重點,才能確保自己的電視購物的消費權益。
(一) 鑑賞期在消保法中的規範
    電視購物的消費者只是透過電視媒體去瞭解商品或服務,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並沒有機會去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也沒有到店面與銷售人員交流,這種交易型態正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條所規定的「通訊交易」,也就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正因為通訊交易的風險特別高,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設有特別規定    來保護消費者,其內容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這就是所謂的「特殊解約權」之「猶豫期」或俗稱之「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鑑賞期為7日,     但若電視購物臺提供比7日更長之鑑賞期,則電視購物臺應遵守更有利於消費者之承諾。
此外,如果電視購物臺沒有依消保法第18條之規定,將企業經營者資料、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與對價、消費者行使特殊解約權之方式或排除事項等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或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消費者的話,依105年1月1日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新修正條文第19條第3    項,7日猶豫期將延長為4個月。
(二) 鑑賞期如何計算
    行使特殊解約權之起算時點,是指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次日起算。消費者在7日內已     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的話,契約就視為解除,無論電視購物臺何時收到退貨或書面解約通知。
(三) 消費者行使解約權之限制
  1. 消費者保護法固然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有猶豫期及特殊解約權,但依105年1月1日施   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新修正條文第19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凡是通訊交易符合行政院     訂定之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就不能於猶豫期內主張特殊解約權。
  2. 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此外,其第三條復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因此消費者透過電視購物購買生鮮食品或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或是購買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且已拆封,將不得行使特殊解約權。如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特別規定,即適用該特別規定。
  3.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行使特殊解約權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其中退貨之運費應由業者負擔,但貨品之毀損、滅失或變更如果可歸責於消費者,或超過必要檢查之程度所致,甚至構成權利濫用時,業者可能會有權拒絕解除契約,或請求填補價值減損。
(四) 商品瑕疵vs特殊解約權
    電視購物之消費者依民法享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以及依消費者保護法享有特殊解約權, 消費者得視情形主張最有利之請求權。
  1. 商品有瑕疵:
      依民法上「物之瑕疵」之相關規定,如電視購物之商品有瑕疵或欠缺保證之品質,消費者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甚至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與消保法「鑑賞期」之規定無關,故其主張並不受鑑賞期之限制,但仍須盡到收到物品後儘速檢查之義務。
  2. 商品無瑕疵:
    (1) 於鑑賞期內,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特殊解約權主張退貨。
    (2) 超過鑑賞期,消費者依法並無任意主張退貨之權利。
    總而言之,因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並沒有實際檢視的機會,電視購物存在風險, 但法律也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障,作為明智的消費者,應充分瞭解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條文有關「通訊交易」已有不同之規定,包括猶豫期間之延長以及合理例外情事等限制,始有助於作出正確的消費決定。
瀏覽人次:4885 人 更新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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