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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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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申請閱覽訴願卷宗?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5-09-14
  • 類別:訴願審議
  • 內容:

    依訴願法第49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訴願卷宗內文書,您可以書面或利用本府法制局網站「訴願審議-e化申請服務」之「線上申請閱覽卷宗」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於收到申請後,會通知您於指定日期、時間到達指定處所進行閱卷。另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閱卷每案每次應繳納使用費,以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每影印1張要另外繳交影印費2元。卷內資料依訴願法第5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如有不可供閱覽之理由將會封卷,標示不可供閱覽的原因,無法提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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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982 人 更新日期: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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