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採現場受理及網路線上預約,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請逕至本府行政大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清新風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形象區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新視窗】 字級設定:
新消保法修正注意事項
Q: 原消保法第 19 條中「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新法改稱?
A: 新消保法稱為「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
Q: 「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是否無 7 日猶豫期適用?
A: 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另外,凡通訊交易如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排除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Q: 消費者要如何行使消保法第19條1項7日猶豫期?
A: 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Q: 業者未告知7日猶豫期,該期間能不能延長?
A: 依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7日猶豫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7日猶豫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Q: 什麼是所稱「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
A: 企業經營者如未將「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收執時,7 日猶豫期間會從提供次日起算。所謂「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資訊,例如:消費者如何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之內容(如書面或商品寄送的資訊:像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如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Q: 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行使契約解除權後,企業經營者應如何取回商品及返還對價?
A: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同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Q: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團體訴訟,是否須經縣市政府消保官同意?
A: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Q: 新修正懲罰性賠償金如何規定?
A: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 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瀏覽人次:6191 人 更新日期:2019-07-18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