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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保險「停、看、聽」
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風險,一般人都會投保人壽險,而人壽保險商品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四大類:
(一) 人壽保險:依保障性質與儲蓄性不同,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其中死亡保險又可依保險期間分為定期險及終身壽險。
(二)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導致門診、住院醫療外科手術時,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三) 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以致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死亡或接受醫療時,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四) 年金保險: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依約定時日開始,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可分為即期年金及遞延年金。
一般保單有所謂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之分,所謂分紅保單是因保費是事先透過一些假設值(發生率、利率、費用率等)計算,預先向保戶收取,經由保險公司保管運用,當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結果與其原本計算出來保費比較結果,獲有利益或盈餘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益回饋予保戶,這就稱為保單紅利,亦稱保單分紅。保單之紅利來自於保險公司之實際經營績效 (包括投資績效、核保績效及費用管理績效等),如果公司經營績效好,保戶將可獲得較多紅利,相反地,如果公司經營績效未達預定目標,則保戶紅利可能變小或無紅利可得,紅保單之紅利並非保證或固定之金額,而是依壽險公司各年度實際經營成果決定保戶可分配紅利多寡。不分紅保單以較接近實際經驗之假設計算費率,故保單無分紅之規定,同類型(保障內容相同)商品,不分紅保單之保費一般較分紅保單相對便宜。
購買分紅保險單或不分紅保險單應注意事項:
(一) 投保主要之選擇仍以保單之品質、保障內容及保險之需求為優先考量,而保單分紅僅為保單之附加價值。
(二) 簽訂保險相關契約文件前,應向保險業務員要求提供保單紅利計算方式之文件,並提供契約條款及相關文件供審閱。
(三) 需查明銷售文件、保險單面頁及保險單條款所示之保險為「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或不分紅保險單」,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四) 保單紅利之支付方法可分為現金支付、積存生息、抵繳保費及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等,保戶應於投保時決定選擇其一為支付方式。
(五) 簽約後仍可行使十天之保單契約撤銷權利。
近來保險公司推出了所謂投資型保險,而投資型保險系具有保障及投資功能之保險商品,保戶可自行決定保險費及保險保障之額度外,亦可運用部分保費來投資於其他經自己指定或同意之金融商品。保險公司通常不再提供傳統壽險所具有之保證利率與最低之現金價值或分紅。投資型保險之價值有可能獲得高於傳統壽險計算保費預定利率之投資收益,但是也有可能必須負擔所繳保費中用於投資之部分可能減損之風險,其風險之高低,與投資之金融商品相同。
投資型保險商品兼具保障與投資功能,業務人員必須具備有二種資格,保險專業及銷售金融商品之資格,才能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標的包含: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海外共同基金、政府債券、銀行定期存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標的。
如果要投保投資型保險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投資型保險是一種保險商品,非純投資工具,而主要仍應以保障為主,確保維持契約長期有效為前提。
(二) 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風險除經保險公司保證外由保戶自行承擔,因此應瞭解自己之風險承擔能力。因此,須依據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投資目的,選擇合適之投資組合。
(三) 投資型保險收取之各項費用會決定保費中用於投資之額度高低,應了解保險公司於銷售文件上所揭露之各項費用,並且要求事先審閱。
(四) 要求業務員於招攬投資型保險時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五) 保戶簽約後,可行使十天之保單契約撤銷權利。
瀏覽人次:1623 人 更新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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