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二、 | 於購買補習班課程時須注意是否同時辦理分期信用貸款,須注意所簽訂之契約或文件,尤其若認為不適合即應於7日內以書面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補習班退費。倘因補習班已取得貸款機構撥付之款額,民眾縱與補習班解除契約,但貸款機構基於分期信用債權仍得要求民眾按期付款,因此消費者於解約時,亦應同時要求補習班返還自貸款機構受領之款項,方可終止貸款契約。故為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參加購買任何補習班課程時,須注意上述事項,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