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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調解不成立後,可以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嗎?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7-12-25
  • 類別:調解
  • 內容: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0條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是以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得向原調解委員會聲請核發不成立證明書,以資佐證業已經過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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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82 人 更新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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