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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格式及應備資料
訴願法第56條:「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
一、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 訴願請求事項。
五、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 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 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書範例:
  訴願書範例(中低收入戶)
  訴願書範例(既成道路)
  訴願書範例(廢棄物清理法)
  訴願書範例(地價稅)
應備資料:
  訴願書
  原處分書影本
  訴願委任書(有委任訴願代理人)
   
瀏覽人次:32969 人 更新日期: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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