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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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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應載明什麼事項?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5-09-14
  • 類別:訴願審議
  • 內容:

    一、訴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載明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有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原行政處分機關。
    4.訴願請求事項。(如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等等)
    5.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7.受理訴願之機關。
    8.證據。(含原處分機關處分書影本)
    9.年、月、日。
    10.訴願人簽名蓋章,如有代表人或代理人亦同。
    二、請您特別注意,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您的電話,若文件不齊時方便聯絡。現址若有變更,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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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59 人 更新日期: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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