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載明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有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原行政處分機關。 4.訴願請求事項。(如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等等) 5.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7.受理訴願之機關。 8.證據。(含原處分機關處分書影本) 9.年、月、日。 10.訴願人簽名蓋章,如有代表人或代理人亦同。 二、請您特別注意,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您的電話,若文件不齊時方便聯絡。現址若有變更,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