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訴願是我國憲法保障的權利。至於什麼是訴願?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規定,訴願是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或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之制度。具體的說,對行政處分不服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基於憲法的保障,可以要求作成該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對於該行政處分加以審查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或行政機關違反作為義務,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申請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