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係指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參照)。又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所為的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為行政處分的規定。例如:建築執照核發、命拆除違建、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命停止營業及環保等各類行政罰鍰,皆屬於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