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也可以提起訴願。但是如果處分到達已經超過3年,即使知悉未超過30日,也不可以提起訴願。如果超過法定期間後再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會對您的訴願案件作成「不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