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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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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提起訴願?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16-01-07
  • 類別:訴願審議
  • 內容: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規定,如果您認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您自身權利或利益,就可以在行政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如行政機關對於您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於損害到您的權利或利益的話,也可以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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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02 人 更新日期: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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