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規定,如果您認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您自身權利或利益,就可以在行政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如行政機關對於您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於損害到您的權利或利益的話,也可以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