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訪問交易買賣七日內退貨 | ||
(一) | 問題之發生: | ||
夏荷在郵局門口遇到廠商業務員推銷奈米酵素,該推銷人員表示,奈米酵素是以進口牛乳為原料,經最新儀器及技術提煉,食用後可以改善體質,可讓人看起來年輕、有活力。夏荷怦然心動,一口氣買了十盒。 沒想到夏荷服用該奈米酵素三天後,竟出現過敏現象,皮膚長出疹子,奇癢無比,聯絡業務員,然而對方竟表示那是體內排毒的正常現象,不久毒素排完,就恢復正常。夏荷相信業務員的說詞,就繼續服用該酵素,但過敏現象卻越來越嚴重。於是到醫院看診,醫生表示, 可能是不明食物引起的過敏,經服藥後,症狀逐漸改善。 夏荷要求業務員退貨,但業務員竟表示,那是夏荷個人體質關係,而且已過了法定七天的退貨期間,因此不得退貨,令夏荷氣憤異常,因為購買該酵素時,業務員並沒有告知退貨有七天內的限制。夏荷將該酵素送去鑑定,竟然發現其成分中含有過量的三聚氫胺,只好再去檢查腎臟,又花了不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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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律之規定: | ||
本件廠商未經夏荷邀約,在郵局門口推銷所謂奈米酵素,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規定的「訪問交易」。因時間匆促,夏荷欠缺深思熟慮,對買受的奈米酵素瞭解有限, 以致事後深感後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就此種訪問交易,夏荷對於收受的奈米酵素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貨,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若廠商未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解除權期間則為四個月)。 | |||
(三) | 因應之道: | ||
對於訪問交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猶豫期間內,享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因此消費者宜保留購買商品的憑證,以便須要退貨時使用。 | |||
※ | 廣告不實 | ||
(一) | 問題之發生: | ||
春花因看甲電視台所刊登的「保肝寧」廣告,聲稱乙公司所研製的「保肝寧」健康食品, 具有活化肝細胞,阻斷B型肝炎病毒複製等治療效果,乃怦然心動,購買了五瓶,但吃了三瓶後,非但沒有廣告中所標榜的療效,反而引發猛爆性肝炎而住院治療,差一點喪命。春花可否請求甲電視台與乙公司賠償損害? | |||
(二) | 法律之規定: | ||
1.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廠商,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廠商違反上開規定,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發生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廠商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因此,製造商乙公司應賠償春花住院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此外,春花也可依民法的規定,向乙公司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請求賠償。 | ||
2. | 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例如報社、電視台)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春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應與乙公司負連帶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件行政院衛生署雖然許可此商品之銷售,但係歸為「食品類」,故根本不可能有廣告的療效,甲電視台於刊登廣告時,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不實(例如產品包裝標示不清,無許可證字號,可以輕易查知與廣告內容有出入),則春花可要求甲電視台與乙公司連帶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害。 | ||
(三) | 因應之道: | ||
消費者於選購健康食品時,宜注意產品之包裝標示,以及許可證字號,並向專業人員諮詢,瞭解其效用後,再行購買,以免誤信業務人員之推銷言語而吃虧上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