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簽約細節多 簽約過程須審慎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發布日期:2024-02-11
- 截止日期:2024-04-11
- 類別:機關新聞
- 內容:
【新北市訊】迎接龍年,大家都期望在新的一年能充實自己、讓自己變得更好,並為自己定下新的學習目標及計畫,消費者往往在拿到紅包或年終獎金後,就直接到各大補習班探詢各式課程來為自己充電;但先前卻曾發生過消費者於簽約前因補習班業務話術或其他爭議方式誤導後簽約的相關案例。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於補習班簽約前務必先審慎詳閱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並預先查 詢相關法令,並請業務確實將口頭承諾之優惠或可任意退費事項以明文記載於契約中,以免事後發現補習課程不如業務所說時,卻已過了退費期限,補習班事後也不認帳,陷入退費無門的困境。 消保官表示,曾有消費者申訴,在報名日語補習班時,消費者於簽約前已明確向補習班告知其有三個月後須通過日語檢定之需求,業務在對課程說明時卻另推薦綜合課程並表示可達到相同準備檢定的效果,但上 課後卻發現課程與業務描述不符、內容完全沒有日文檢定相關課程;另也有消費者指出,在報名航空補習班後,因語言檢定尚未到達航空班程度,補習班業務口頭上說課程可保留到語言檢定過關後再去上課,語言檢定沒過關的話航空班都可以退沒關係,但未以文字記載於契約上;之後補習班在簽約說明教育部退費相關規定時,卻是以影片用高語速撥放方式來進行,消費者注意力稍有閃失即可能漏閱,導致消 費者事後想要退回費用時,卻發現已逾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所規定之退費期限。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教育部對於補習班退費定有規定標準,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即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90%。但所收取之10%部分逾新臺幣1 ,000元部分,仍應退還。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1/2。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1/3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消費者如在開課未逾1/3時申請退費,可依上開規定,要求補習班退費一半。但消費者如在開課已逾1/3時申請退費,補習班 可依上開規定,不予退費。然實務上消費者常苦於無法舉證補習班業務在行銷時口頭所做出可任意退費之承諾、補習班於說明退費規定時又快速帶過,以致消費者常在不查之情形下勾選「已詳閱相關退費規定」並簽名,以致事後想要退回費用時,卻發現已逾期限而退費無門。 消保官呼籲補習班業者應恪守職業倫理,業務勿為了業績口頭承諾諸多事項誤導消費者簽下合約;並呼籲消費者在報名補習班課 程前,宜注意課程是否符合自身需要、並確實訂立書面契約,契約中應有公平合理的退費約定;若業務口頭承諾優於法令之退費約定,並請其於契約上明文記載;若係保證班,應將保證內容、條件詳細記載,以避免後續產生消費爭議。
- 聯絡人:鍾佳儒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963307356
- 電子信箱:ac2663@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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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06